简化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简化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流程,为建设项目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用林审批服务,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重新调整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部分审核审批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审核审批权限
(一)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征收征用林地审核权限
省级权限:一是承接国家林草局委托省林业局的使用林地审核;二是除国家级权限外永久使用林地涉及国家公园,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省级及以上各类自然公园(含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省属国有林场,基干林带,跨设区市的,以及国家级、省级生态林面积大于等于1公顷,林地面积大于等于2公顷的,由省林业局审核。
平潭综合实验区、福建自贸区和福州新区,仍按现行规定,由省政府授权相关管委会履行省级及以下审核权限,但属于国家级权限的,按国家林草局有关规定仍由省林业局承办。
设区市权限:除省级权限外,永久使用林地涉及国家级、省级生态林面积大于等于0.2公顷小于1公顷,林地面积大于等于1公顷小于2公顷的,以及跨县的,委托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县级权限:除省级、设区市权限外,永久使用林地涉及国家级、省级生态林面积小于0.2公顷,林地面积小于1公顷的,委托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生猪养殖项目仍按现行规定,委托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
省级权限:生态修复、环境治理、宕口整治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其他临时占用林地涉及国家公园,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省级及以上各类自然公园(含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省属国有林场,基干林带,以及跨设区市的,由省林业局审批。
平潭综合实验区、福建自贸区和福州新区,仍按现行规定,由省政府授权相关管委会履行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
设区市权限:除省级权限外,临时占用林地涉及国家级、省级生态林面积大于等于3公顷,林地面积大于等于20公顷,以及跨县的,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权限:除省级、设区市权限外,临时占用林地涉及国家级、省级生态林面积小于3公顷,林地面积小于20公顷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权限
省级权限:涉及国家公园,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省级及以上各类自然公园(含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省属国有林场,基干林带,以及非线性工程设施涉及国家级、省级生态林的,由省林业局审批。
平潭综合实验区、福建自贸区和福州新区,仍按现行规定,由省政府授权相关管委会履行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
设区市权限:除省级权限外,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等线性工程设施涉及国家级、省级生态林的,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权限:除省级、设区市权限之外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时间
此次调整审核审批权限从2022年3月15日起实施。其中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征收征用林地审核事项委托时间为2022年3月15日至2027年3月14日。2022年3月15日之前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已经按规定受理的申请,仍然按原审核审批权限继续办理相关许可事宜。
我局可对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调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并及时向社会通告。
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开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不得对承接的委托审核事项进行再委托。
我局对委托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福建省林业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开展日常监督,强化对各市、县(区)的业务指导,明确委托行政许可事项工作的要求和标准,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依法依规办理行政许可。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问题的,将督促纠正整改;对违规审批许可较多、情节严重的,将提前终止委托。
四、受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自2022年3月15日起,我局将不再受理本通告已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请符合本通告委托范围的申请人到相应受委托机关办理。受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见附件。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调整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审核审批权限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2022-03-08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